記者1月8日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河南煤業(yè)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河南煤化”)原副總經(jīng)理郝林杰因貪污、受賄近百萬元,近日被河南省高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99萬元。
郝林杰出生于1956年,2004年至2011年先后擔任鶴煤集團黨委副書記、鶴壁煤電公司總經(jīng)理和河南煤化副總經(jīng)理。2012年3月1日,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郝林杰在鄭州正道花園商廈、鄭州環(huán)球之旅酒店及北京燕京飯店、華都飯店多次虛開發(fā)票,在鶴壁煤電股份公司財務部門報銷,共計報銷136094元,用于個人及家庭使用。
2008年元月,郝林杰以年底走訪領導為名,讓鶴壁煤電公司有關人員以獎金名義多造40萬元,交給妻子谷某保管,供個人占有使用。
2004年至2008年,郝林杰分別收受禹州振興煤礦持有人弋某某現(xiàn)金30萬元、原鶴煤集團九礦總工程師謝某某現(xiàn)金7萬元、原鶴壁煤電三礦礦長徐某現(xiàn)金5萬元、原鶴煤集團九礦礦長付某某現(xiàn)金2萬元,并利用職務便利分別為四人在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或個人進步等方面給予關照。
2014年8月14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郝林杰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郝林杰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53.6萬余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6.2146, 0.0003, 0.00%)5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4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44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99萬元;被告人郝林杰犯罪所得予以繼續(xù)追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郝林杰提出上訴。近日,經(jīng)河南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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